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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第一次
2018年张某某在昆明的一家超市悄悄地将两瓶化妆品藏在身上,试图带出超市,最终被超市发现。鉴于张某某系在校学生,在对其批评教育后,超市最终谅解了张某某,但对其做了人脸识别的录入。
★第二次
2018年10月13日张某某又在第一次作案的超市趁人不注意利用旅行箱进行了行窃,此次张某某盗窃的物品金额已经达到刑法追诉的标准1。经审查,鉴于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无前科劣迹,且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表现良好等因素,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其作出相对不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改变强制措施,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
★第三次
仅一个月后,张某某又实施了她的第三次盗窃行为,将他人放在门房的三个包裹盗走。因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3,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最终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根据我国《刑法》,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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