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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案例】——梁某某涉嫌诈骗被刑拘的取保候审案!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12月24日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南博小编今日向您推荐我所赵慧敏律师承办的“梁某某涉嫌诈骗被刑拘后取保候审”的成功案例。此案先是以诈骗罪立案拘留,后批捕的时候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过我所赵慧敏律师的努力,最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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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是保证人保证。二是保证金保证,保证金保证方式又称财产保,是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本案采取的为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关于保证金的数额,法律有相关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千元以上的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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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赵慧敏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主办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59116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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