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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长水机场航站楼F3层开展整治非法营运例行检查时,一名白色面包车车主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将执法人员张某顶在引擎盖上行驶2450米,因车内同乘乘客极力劝阻才将车辆停进在机场停车场,放下车内两名乘客及被顶行政执法人员后,车主余某继续驾驶涉事车辆逃逸。民警根据线索多处查找,在水泥厂附近酒店找到了涉案车主余某,遂将其口头传唤至交警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余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云南机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云南机场公安、民生关注)

以案释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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