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在本案中,淀粉肠生产商使用宠物食品原料生产人类食用的淀粉肠,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而淀粉肠的生产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淀粉肠生产商未能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因食用淀粉肠而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生产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全国肉禽蛋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曾起草制定了国家标准《火腿肠质量通则》。3月16日,该委员会秘书长刘振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标委会主要负责实施商品名带“肉”的食品标准化工作,所以过去没有制定“淀粉肠”国标。但考虑到淀粉肠配料表中标注的主要配料是肉类,此次媒体报道也备受关注,肉禽蛋标委会再次开会研究要不要做“淀粉肠”国家标准,有结论后会向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