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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自愿放弃公积金并领取了补偿,离职后告公司补缴,法院判决公司补缴!

 
 

案情简述

马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入职时向公司申请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后马某辞职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应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差额。
公司向公积金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与马某已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马某的补偿费用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差额、未购买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差额等。
市公积金中心认为公司异议不成立,遂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为马春花补缴住房公积金。
 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公司不服,于2017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公积金中心的决定。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高院裁定,住房公积金是一定要补缴的,至于公司要员工返还离职已领取的补偿,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劳动法库)

以案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亦另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现实生活中,公司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用,亦并不能免除其为员工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单位若未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向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具体方法为:既可以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投诉,也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登记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员工的补缴投诉后,会发通知给公司,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公司逾期不补缴的,会下行政处罚通知书,并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从公司的账户中划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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