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老伯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在余老伯去世后,孙女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理由是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被继承人余老伯和王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2的产权份额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二审: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当按照其遗嘱处理余老伯遗产中的案涉房屋产权份额,由遗嘱继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儿继承,故本案并未发生代位继承。从继承人资格角度考虑,代位继承人代替的是已去世继承人的地位,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不因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适用“必留份制度”,故本案中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综上,上海二中院改判按照余老伯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小余的诉讼请求。(澎湃新闻)
法律关键词——代位继承
法律关键词——必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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