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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睡着后身份证被弟弟拿走贷了30万!

 

此前,江苏的雷某接到银行电话,告知他拖欠了29万余元贷款。雷某很惊讶,了解后得知是弟弟雷某明,冒用自己身份进行了贷款。银行报警后,民警很快将雷某明抓获。据其交待,因沉迷赌博,他从信用卡和网贷平台借了十几万无力偿还,于是趁哥哥睡觉,拿走身份证进行了公积金贷款30万,还完欠款后剩下的钱已被挥霍。近日,法院以雷某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荔枝新闻)

 

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具体而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可能包括: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第三,客体: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在贷款时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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