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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具体到高空抛物,特指有人为故意性质,或者未成年人在监护人明知有危险却没有采取有效监护,而产生的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由行为人也就是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经调查以后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导致抛掷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向受害人给予补偿,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可能产生抛掷行为。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再来说高空坠物。这是特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他人损害。比如门店招牌松脱,窗户阳台上摆放的物品滑落,空调外机年久失修脱落,高空施工期间预防措施不力导致坠物等等。这些属于人为可以预防但却实际发生而造成的伤害,基本都与物品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有直接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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