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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关于声音权)

 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涉及配音师的声音权益被AI技术滥用,引发广泛关注。法院最终裁定,被告方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殷某的声音开发AI文本转语音产品,构成侵权行为,需书面道歉并赔偿殷某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据悉,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APP上对外出售,于是以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该APP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报)

 



 


声音权

人的声音主要包含响度、音调、音色三个主要特性,人们可以通过区分这些要素,来识别出不同自然人。声音作为重要的人格标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点,也因此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属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对声音权的概念做出界定。有关声音权概念的争议在学界中也未停止。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国家对声音相关权益的保护仅限于经济层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将声音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之一。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4款对商业中不正当使用声音的行为进行了兜底规定。《民法典》虽然没有对声音权的救济做出明确规定,但在第1023条第2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对声音权益的保护主要涉及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声音作为重要的传播媒介,应用范围十分广泛。现实中常常有人将耳熟能详的声音制作成鬼畜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甚至出现未经自然人同意,采取恶意剪辑、合成等手段对他人的声音进行故意丑化的行为,这些行为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民法典》规定声音权益的保护参照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因此,自然人可以请求侵犯自身声音权益的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人身救济措施。

 


声音与AI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京互联网法院的该份判决,沿循着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路,将可识别性作为声音权益范围的界定标准,并区分了著作权授权和人格权授权,表面上看加大了AI企业获取相关训练素材的合规难度,实际上更好地平衡了AI企业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使得权利人能够分享AI技术发展的成果,不至于因著作权等其他方面的授权,而不知不觉地被迫授予被AI化的权利。从AI企业合规的角度来看,其可以选择事前加大授权审核力度,也可以选择事后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亦或者训练出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生成物。通过多种路径选择的方式,让AI企业自行平衡发展的成本路径,同时兼顾权利人分享发展成果利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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