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称,2024年4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留超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留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留超、被害人周某霞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3年7月7日因感情不和向河南省平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2023年7月30日晚,周某霞在亲友周某等六人陪同下与赵留超约定在广州市某工业园门口见面。赵留超到达后径直走向周某霞,被周某等人阻拦,赵留超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周某、周某霞等人捅刺,致周某霞死亡,周某等四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留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留超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亲属等十余人旁听了宣判。(新华网)
快问快答——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简而言之,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方当事人离婚态度坚决,是否可以拒绝冷静期?
回答:不可以。离婚冷静期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即使当事人离婚态度坚决,也不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夫妻一方可以单方面撤回申请吗?
回答:可以。无论是协议离婚中的“冷静期”还是“办证期”,《民法典》都赋予夫妻双方“单方撤回权”,只是 “单方撤回权”在行使方式上略有不同。
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这一阶段的“单方撤回权”需要夫妻一方积极行使、主动撤回。
在“冷静期”过后的30天“办证期”内,只要夫妻一方没有亲自到场领证,即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在这一阶段,“单方撤回权”只需要通过消极被动的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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