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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朋友出行遇事故被朋友告了,到底该不该负责?

 本来是好意骑电动三轮车带朋友出行,却遇上交通事故受伤,结果自己也成了被告,朋友要求自己赔偿医疗费。2024年3月24日,家住郑州的许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三轮车带着朋友陈女士出行,在行驶到某交叉路口左拐时,与李先生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许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事故受伤仍在住院治疗的许女士却在此时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这时候,许女士才知道,陈女士将自己以及小型轿车驾驶人李先生诉至法院。陈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17000多元。陈女士认为,自己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许女士和小型轿车驾驶人李先生承担。然而,许女士却认为,自己并非营运车辆,而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好意带着陈女士一块出行,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今日头条)

 



以案释法

本案中许女士原本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许女士是无偿搭载陈女士外出,构成“好意同乘”,所以法院酌定减轻许女士20%的赔偿责任。许女士因“好意同乘”而被酌情减免赔偿责任,那么“好意同乘”指的是什么,哪些情况下适用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朋友、同事或邻居之间,驾驶人顺路搭载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免费同乘人的人身损害,排除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不考虑驾驶人自身的人身损害、车辆受损、善意付出的实际情况,一概让驾驶人对免费同乘人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指的是非营运机动车,那么实践中非机动车是否也可以参照适用呢?在实际案例中,如非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他人并发生事故,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是否构成好意同乘。例如,如果非机动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营运机动车”范畴,但搭载行为符合无偿性,法院可能会比照适用好意同乘条款。本案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法官观点: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被告许女士所驾驶的车辆,应系非机动车,但被告许女士的免费搭乘行为,体现了良好互助的社会风尚,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且被告许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应适当减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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