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薛某作为“职业闭店人”,其行为违反公司法及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前需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薛某作为唯一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虚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薛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无法在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故需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若“职业闭店人”明知原经营者存在逃债意图仍协助操作,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虽未直接认定原股东刘某的责任,但为后续类似案件中追究原经营者与闭店人的连带责任提供了先例。
刑事风险提示,若闭店人在明知企业资不抵债时仍诱导消费者充值,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此外,虚假注销公司还可能触犯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
温馨提示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
1.预付消费前查询企业信用信息,警惕频繁变更股东的公司;
2.留存合同、支付记录等证据,闭店后及时固定公司注销、股权变更等材料;
3.可联合其他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市监部门举报刑事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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