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某市消费者李某(化名)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称,其银行账户在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 月期间,被某互联网保险公司连续划扣 6 期保费,每期金额为 388 元,累计扣款 2328 元。李某表示,其曾在某网络平台浏览健康资讯时,页面弹出 “首月 1 元领取百万医疗险” 的广告,点击后进入填写个人信息页面。李某填写了姓名、手机号并提交,但未收到投保确认短信或邮件,也未签署任何电子合同。事后查证,保险公司系统记录显示李某的投保申请通过 “一键投保” 功能完成,扣费协议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直接绑定,但李某否认曾主动授权扣费。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显示,李某勾选了 “同意《保险条款》《自动扣费协议》” 选项,但李某表示该勾选框为默认选中状态,且页面未强制要求手动确认。此外,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李某签署的电子签名或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证明其投保意愿。经调解,保险公司退还李某全部保费 2328 元,并赔偿其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误工等损失共计 500 元。同时,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处以 20 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销售流程。(今日头条)
以案释法
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投保人要约和保险人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需明确表达投保意愿(如填写投保单、勾选确认条款),保险人通过签发保单等形式作出承诺。若消费者未主动填写投保信息、未签署电子或书面确认文件,且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同意,则合同未成立,扣费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违背自愿原则与合同欺诈的认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若保险公司通过 “首月低价诱导”“默认勾选” 等方式,使消费者在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 “被动投保”,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财物,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知情权(第八条)。未经同意的扣费行为直接侵犯财产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保费并主张赔偿(第十一条)。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消费者同意投保,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禁止欺骗投保人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
南博小编建议以下方式维权:
1.协商与投诉,消费者可向银保监会投诉(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或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2.诉讼与仲裁: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及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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