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变更罪名?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分。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1)客观上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性交的行为;(2)主观上具有奸淫目的;(3)违背妇女意志。而强制猥亵罪则以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如搂抱、抚摸隐私部位)为核心,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不要求具有奸淫意图。
强奸罪(未遂)的证据链断裂具体分析如下:
1. 客观行为存疑: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在心理咨询室实施性交行为,但现场勘验未发现玻璃圆桌(被害人陈述的关键场所),医学鉴定显示处女膜完整、无新鲜裂痕,内裤未检出精斑或人血反应,直接否定性交行为的物理证据。
2. 言词证据冲突:被害人陈述中 “性侵持续时间”“反抗方式” 等细节前后矛盾,且监控显示其离开时神态自然,与一般性侵后应激反应不符。辩护方主张 “诬告合理怀疑”,但法院未采纳。
3. 构成要件缺失:强奸罪以 “插入说” 为既遂标准,未遂亦需证明 “强行性交” 的直接行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物证或第三方见证,仅凭被害人陈述无法完整证明性交意图与行为,导致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存疑。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 “无罪推定” 原则的核心派生规则,其法律要义在于:当指控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推定其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确立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第 195 条第 3 项进一步明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一原则要求公诉机关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当犯罪构成要件(如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等)存在事实不清或证据矛盾时,法院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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