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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强奸女生案,重审判三年半!

 2025年3月25日,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某小学副校长马某涉嫌性侵案作出重审判决:原强奸罪(未遂)指控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案始于2024年4月25日,时任副校长兼道德与法治课教师的马某,在组织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将16岁女学生王某某带入心理咨询室。据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对王某某实施搂抱、抚摸隐私部位等行为,并试图脱其裤子发生性关系,遭反抗后以百元现金和职务威胁要求其保密。王某某事后向同学及家长哭诉,校方报警后马某被刑拘。 一审阶段,临夏县法院认定马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马某上诉后,临夏州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公诉机关调整指控,不再认定心理咨询室玻璃圆桌性侵的情节。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害人关于圆桌性侵及事后出血的陈述缺乏证据支持(医院诊断显示处女膜完整,无新鲜裂痕;鉴定未检出人血及精斑),但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第一时间告知亲友的事实,认定马某存在搂抱、抚摸等强制猥亵行为。法院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变更罪名。 马某及其辩护人始终否认强奸指控,指出被害人陈述存在关键情节矛盾(如反抗方式、持续时间等),且现场监控显示被害人离开时神态自然,与性侵后表现不符。但法院认为,被害人部分陈述的矛盾不影响其余事实的真实性,其与同学、班主任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猥亵行为。鉴于马某系特殊职责人员(教师)、侵害未成年人且拒不认罪,法院酌定从重处罚。 目前,马某已决定上诉,坚持无罪辩护。(澎湃新闻)



 

为什么会变更罪名?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分。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1)客观上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性交的行为;(2)主观上具有奸淫目的;(3)违背妇女意志。而强制猥亵罪则以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如搂抱、抚摸隐私部位)为核心,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不要求具有奸淫意图。



强奸罪(未遂)的证据链断裂具体分析如下:

1. 客观行为存疑: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在心理咨询室实施性交行为,但现场勘验未发现玻璃圆桌(被害人陈述的关键场所),医学鉴定显示处女膜完整、无新鲜裂痕,内裤未检出精斑或人血反应,直接否定性交行为的物理证据。

2. 言词证据冲突:被害人陈述中 “性侵持续时间”“反抗方式” 等细节前后矛盾,且监控显示其离开时神态自然,与一般性侵后应激反应不符。辩护方主张 “诬告合理怀疑”,但法院未采纳。

3. 构成要件缺失:强奸罪以 “插入说” 为既遂标准,未遂亦需证明 “强行性交” 的直接行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物证或第三方见证,仅凭被害人陈述无法完整证明性交意图与行为,导致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存疑。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 “无罪推定” 原则的核心派生规则,其法律要义在于:当指控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推定其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确立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第 195 条第 3 项进一步明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一原则要求公诉机关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当犯罪构成要件(如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等)存在事实不清或证据矛盾时,法院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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