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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生孩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了!

 案情简述

2025 年 4 月,广东东莞一宗因生育分歧引发的离婚案件引发社会关注。52 岁的陈女士与丈夫张先生于 2010 年结婚,育有一女。因传统家庭观念影响,张先生及其家人长期要求陈女士生育二胎以 “延续香火”。陈女士因高龄(52 岁)、试管婴儿移植失败及身心压力,明确拒绝生育。双方矛盾于 2021 年 6 月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后激化,同年 8 月开始分居。此后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张先生以 “未履行婚姻义务” 为由起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25 万元,并补偿 35 万元共同财产分割款,总计 60 万元。




以案释法

(一)生育自主权的法律定位——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女性的决定权具有优先性。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将生育权列为女性基本人权,要求缔约国保障女性自由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这一规定确立了女性对生育行为的绝对主导权,任何形式的生育强迫均属违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调夫妻平等协商生育问题,但不得强制对方生育。丈夫的生育权体现为“生育请求权”,但不得对抗妻子的身体自主权。法院倾向于保护女方不生育的自由,尤其在女方高龄、生育风险较高的情况下。

(二)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标准——婚姻关系的解除需以感情破裂为核心,而非单纯的生育权冲突。

不愿生育可以直接离婚吗?本案中,法官未直接以 “生育权冲突” 判决离婚,而是通过感情破裂的综合认定实现法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 “感情确已破裂” 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并列举了重婚、同居、家暴等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夫妻因生育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依法处理。本案中,双方因生育分歧长期分居、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陈女士曾表达的离婚意愿,法院综合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写在文后

传统婚姻观念中,生育常被视为婚姻的“默认义务”。夫妻在缔结婚姻时,虽未签署书面生育协议,但社会文化默认生育是婚姻的自然结果。这种隐性契约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生育自由之间产生冲突,本质是个人主义与家庭责任的对抗。而南博小编认为,婚姻的价值不取决于是否生育,而在于能否成就个体的幸福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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