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借10万元并赠送昂贵礼品,之后通过微信聊天及出具《协议》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李女士接受了这些赠与,所以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的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协议》是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后作出的,故其依法无权撤销赠与。而且,本案也不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张先生无法撤销赠与。
民事行为能力与法律后果: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赠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他在明确表示赠与并签署相关协议后,又试图通过诉讼要回赠与的财物,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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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物往来时,应明确财物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为赠与,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成立条件,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都应谨慎考虑其后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感情不能单纯用金钱来衡量和维系,以物质付出试图换取爱情往往难以如愿,在追求爱情过程中应保持理性和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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