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花21万追女生签自愿赠与协议,追求未果后起诉要求返还!

花21万追女生签自愿赠与协议,追求未果后起诉要求返还!

 4月17日,长沙芙蓉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张先生为追求李女士,出借10万元给李女士作生意资金周转,并赠送多个礼物合计11万余元。期间女子表示返还借款和礼品,男子称“为何要把我送给你的礼物还我,我是在乎那几万块钱的人吗?”并还出具一份《协议》载明与女子无任何经济纠纷,借款和礼品均属于赠与。最终李女士并未应允张先生的追求。男子诉至法院索还2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求。判决作出后,张先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鲁晚报)



 

以案释法

赠与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借10万元并赠送昂贵礼品,之后通过微信聊天及出具《协议》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李女士接受了这些赠与,所以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的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协议》是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后作出的,故其依法无权撤销赠与。而且,本案也不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张先生无法撤销赠与。

民事行为能力与法律后果: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赠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他在明确表示赠与并签署相关协议后,又试图通过诉讼要回赠与的财物,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

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物往来时,应明确财物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为赠与,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成立条件,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撤销。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都应谨慎考虑其后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感情不能单纯用金钱来衡量和维系,以物质付出试图换取爱情往往难以如愿,在追求爱情过程中应保持理性和真诚。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