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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生效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能重新分割吗?

 案情简述

2020年12月,何某与田某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2年6月,田某起诉何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某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何某发现田某名下还有财产,包括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的房产1套(价值31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8.33万元,终身寿险保费3.6万元。何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田某拒绝支付,何某遂诉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田某辩称,两人离婚后共有财产分割事宜,已经由深圳某法院判决生效。现何某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 1092 条明确规定: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这一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中 “离婚时” 的时间限制,意味着无论对方的隐匿行为发生在何时,只要在发现后及时主张权利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财产性质要求:需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即使离婚时未处理,仍可主张分割。若为对方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或明确仅赠与一方的财产),则不在重新分割范围内。

主观过错认定: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例如财产登记记录、资金流向凭证、证人证言等。若对方在离婚时已如实申报财产,因客观原因(如财产未登记或难以分割)导致未处理,则可能适用 “未分割财产” 的规则,不受时效限制。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有利生产与生活、权利不滥用、公平补偿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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