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最新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动态>浅析违法转包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浅析违法转包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赵某系湖北某环保公司承包项目工地工人,该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转包给自然人张某,赵某受张某雇佣。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被砸伤,被诊断为右足拇指末节趾骨粉碎性骨折。襄州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主张与赵某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责任,人社局认为公司作为违法发包主体,需对赵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支持人社局观点,认定公司违法转包需承担工伤责任。(今日头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而本案中赵某受伤完全符合这一情形。人社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导致职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赵某与环保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环保公司作为违法转包的发包方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违法转包情形下,用工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符合 “违法转包” 情形,因此需对赵某的工伤负责。

三工原则适用:赵某受伤符合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工原则,直接触发工伤认定。

举证责任倒置:公司若否认工伤,需举证证明赵某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法定排除情形,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南博小编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违法转包风险巨大,需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避免因转包问题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对劳动者而言,即使受雇于包工头,仍可向具备资质的发包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无需受限于劳动关系认定。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7617号-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望江路希望汇耍街8栋3层

电话:0871-64605529 传真:0871-64605529 网址:www.nanbolvshi.com E-mail:2450790741@QQ.com

网站建设技术支持:昆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