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
赵某系湖北某环保公司承包项目工地工人,该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转包给自然人张某,赵某受张某雇佣。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被砸伤,被诊断为右足拇指末节趾骨粉碎性骨折。襄州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主张与赵某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责任,人社局认为公司作为违法发包主体,需对赵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支持人社局观点,认定公司违法转包需承担工伤责任。(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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