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主张某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本案中,张某作为乌龟的所有人,其饲养的乌龟从高空坠落导致赵某孩子死亡,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因此,张某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赵某孩子存在故意挑逗乌龟等重大过失行为。此外,若张某未对乌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封闭饲养环境),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其责任可能进一步加重。
二、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公司的责任需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判断。该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存在管理瑕疵,例如是否定期检查建筑物安全、是否对业主高空饲养动物行为进行劝阻等。根据案例,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如未安装监控、未制定禁止高空饲养宠物的规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对物业公司的索赔请求。此外,物业公司投保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其赔付前提是物业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本案中物业公司无责,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须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院。经韶关市中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128万元,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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