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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推车行走,不构成酒驾,但也违法!

 近日,湖北襄阳市樊魏路有三位醉酒男子合力推着一辆小轿车缓慢前行近500米。市民雷女士目睹后,以为这是 “拒绝酒驾” 的自觉行为,将视频发布到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襄阳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调取沿途监控后发现,从监控中看,一男子在驾驶位外侧手扶方向盘推车,另外两名男子在车后推车,没有人坐在驾驶位上,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驾驶行为。

同时,行为人推车的行为也能证明相关人员主观上明知酒后不能驾车,而选择替代性的推车方式,不具有酒后驾车的主观故意,也不符合车辆处于行驶状态,不能认定为酒驾。但他们的推车行为发生在机动车道及机非混行道路上,存在 “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的违法行为。(襄阳交警)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视频中的推车行为发生在机动车道及机非混行道路上,存在“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法行为。在实际执法中,对于酒后推车行为,交警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般以批评教育为主。酒后推车在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道路上进行,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扰乱交通秩序,还会增加道路拥堵和事故发生的风险。此外,如果在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推车者仍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不同地区对酒后推车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仍选择推车,使车辆在道路上移动,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员、车辆等公共财产安全,这种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 “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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