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合法财产权益意义重大。南博小编将剖析其亮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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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化管辖、起诉及诉求合并审理规则
1. 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虽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但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复杂,存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况,以及多家法院对同一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财产处置权移送等情形。《解释》第一条明确,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相应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减少了因管辖不确定性带来的争议,方便审执协调。
2. 起诉主体规定:当执行标的被多家法院查封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和第三人确定存在争议。《解释》第二条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这样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利于一揽子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判决冲突和降低衍生诉讼,同时有效防范恶意串通、遏制虚假诉讼。
3. 诉求合并审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除了请求排除强制执行,还可能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这些请求可依法合并审理。这一规定贯彻了民事诉讼两便原则,有利于实质解纷,减少当事人多次诉讼的负担。
二、明确判决对执行的效力及审执协调问题
1. 判决与执行措施的联动:《解释》第三条规定,经实体审理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这使得真实权利人能够尽快从执行措施中解脱,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2. 特殊情形下的审执协调: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审查期间,可能出现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况。《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原则上应当继续审理、审查,依法裁判。但考虑与再审程序的衔接,当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应当中止诉讼。《解释》第六条、第十条规定,若执行标的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继续执行而被不当拍卖、变卖,或因错误判决而解除执行措施后被转让,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获得拍卖、变卖款或另诉等方式获得救济,维护了合法权益,规范了执行,保障了市场交易安全。
3. 执行程序终结后的处理:《解释》第七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审查过程中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未对标的进行处分并已解除执行措施时,因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已失去前提基础,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或审查。但对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如果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避免了一刀切要求案外人另行诉讼增加诉累。
三、细化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规定
1.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升级:《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细化。放宽了对房屋类型、套数、性质的限制,将保护范围从 “保护居住需要” 拓宽为 “保护居住生活需要”。例如,为改善生活居住环境购买第二套住房,或者进城农村人员在城里购房,即便拥有两套房屋,也可依据新规定排除执行。同时,明确办理预告登记的买房人在房屋因开发商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凭预告登记主张权利,支持、引导、鼓励买房人积极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在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方面,明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请求在变价款中支持其价款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明确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条件:《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
3. 规范以不动产抵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处理:对以不动产抵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4. 细化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条件:进一步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增强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四、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
现实中,存在个别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妨碍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秩序的情况。《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作出积极防范,指引各级法院认真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认真审查以物抵债中债权本身的真实性、抵债意思的真实性和抵债价款的合理性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防范虚假诉讼。同时,《解释》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各类法律责任,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均受该规定约束,有力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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