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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两年被家暴16次”案今日开庭,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述

9月9日,四川成都 “两年被家暴16次” 当事人小谢被丈夫贺某阳家暴的刑事案件二审,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前,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小谢与丈夫贺某阳于2021年5月结婚,婚后两年内,小谢遭受贺某阳16次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家暴,导致她肋骨骨折、十二指肠断裂、小肠梗阻等,需终生挂着粪袋生活。2024年5月31日,小谢与贺某阳的离婚诉讼案宣判,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小谢直接抚养,贺某阳按每月20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女儿十八周岁为止的生活费。同年12月2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谢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一审宣判后,贺某阳当庭表示上诉,刑事二审于今天(9月9日)上午宣判。当事人小谢告诉媒体,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贺某阳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法院对被告人贺某阳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执行有期徒刑11年。(南方都市报)

 





家暴行为如何刑事处罚?

家庭暴力绝不是 “家务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刑法层面,不同的家暴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罪名,处罚也各有差异。

虐待罪:当施暴者长期采用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持续摧残、折磨,且情节恶劣时,便构成虐待罪。例如案例中贺某阳在两年内对小谢进行16次家暴,这一持续性、重复性的暴力行为,对小谢身心造成长期严重折磨,已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伤害罪:施暴者故意非法损害家庭成员身体健康,造成身体伤害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贺某阳对小谢的某次家暴,致使其肋骨骨折、十二指肠断裂、小肠梗阻等重伤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实践中,若单次家暴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多次家暴累计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均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若施暴者主观上具有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故意,实施了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暴力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家暴行为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通过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或离婚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等。



南博小贴士

家暴受害者务必勇敢地向家庭暴力说 “不”。一旦遭受家暴,要第一时间向居委会、妇联、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求助,这些机构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与支持。

同时,受害者要注意留存好各类证据,如受伤后的照片,详细记录受伤部位、程度与时间;就医记录,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这些是证明身体伤害的关键证据;报警回执,记录报警时间、地点以及警方的处理情况等。

必要时,受害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再次遭受侵害。

若因家暴选择离婚,受害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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