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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醉驾致三人死亡,肇事者和车主均被起诉!

近日,一起涉及醉驾司机超速追尾导致三人死亡的案件将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被告包括肇事者黄某和车主孙某某,分别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发生在去年9月,当时黄某在省道上以174公里/小时的速度追尾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导致代女士的小儿子、小儿子女朋友以及不到3岁的孙女不幸身亡。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当天,孙某某和黄某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一家烩面馆大量饮酒后,黄某独自驾驶孙某某的车辆沿333省道行驶至事故发生地,追尾前方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随后失控撞向路边房屋及其他车辆,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黄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0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车速约为174公里/小时。最终,黄某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极目新闻)

 


以案释法

黄某的行为为何被认定

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车速高达174公里/小时 ,远远超出该路段限速。醉酒状态下,其对车辆的操控能力严重下降,反应速度变慢,判断力失常,而高速行驶又极大地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后的危害程度。这种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一样,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并实际导致了三人死亡、一人受伤以及多车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对比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黄某若仅为醉酒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此次事故中,其醉酒且超速驾驶的行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已超出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应以处罚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对比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黄某明知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责任形式,因此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案释法

孙某某为何会被认定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某某明知黄某大量饮酒,醉酒状态下驾车违法且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却仍然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黄某驾驶,其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过失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被忽视,其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成作用,所以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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