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当事人与女友均在国外留学,今年8月2日,两人回国入住深圳某酒店,次日便办理了退房。9月13日左右,女友突然收到一条陌生短信,对方自称 “专门为成人网站提供视频素材”,并表示 “掌握了两人8月2日在深圳该酒店房间内的相关视频”,若不想事件 “人尽皆知”,需与其协商删除事宜。同时,对方还通过电话提出支付3万元用于删除视频。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酒店安全以及个人隐私保护的广泛关注,下面南博小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该事件中的各方责任。(澎湃新闻)
.jpeg)
以案释法
一、酒店的保障义务及责任
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其基本义务,其中就包括对顾客隐私权的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酒店场景,酒店须保证其客房等私密空间的安全性。这要求酒店应当定期检查房间设施,运用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防止针孔摄像头等隐私侵害装置的出现。同时,酒店还需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第三方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培训,严格把控非住客进入酒店客房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并合理管理监控数据等。若顾客入住期间遭偷拍,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偷拍行为是酒店经营者或者其工作人员所为,酒店无疑要承担侵权责任,需向顾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偷拍者为第三人,酒店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要承担在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前提下的补充责任。比如在本事件中,如果最终查明是酒店在日常安全检查中疏忽大意,未能发现房间内早已被安装的偷拍设备,导致情侣被偷拍,酒店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偷拍者及勒索者的法律责任
(一)偷拍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拍行为涉嫌触犯多项法律。首先,从行政法角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偷拍他人私密视频的行为,若尚不构成犯罪,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从刑法角度,如果偷拍者偷拍他人私密视频的目的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若偷拍者将偷拍的隐私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内容符合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勒索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本事件中,勒索者以 “将视频上传至成人网站” 相威胁,索要3万元,此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3万元的勒索金额通常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若偷拍者和勒索者是同一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可能面临数罪并罚。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12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