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张涉及假币母版的异常交易图片,揭开了一个全链条假币犯罪网络的面纱。北京警方经缜密侦查发现,多名“00后”甚至未成年人正通过境外软件秘密学习造假技术,随后以化整为零的方式网购制假设备,在偏远地区的平房院落内用家用打印机批量印制假币。当民警冲入窝点时,打印机仍在高速运转,崭新的百元假钞不断输出,空气中弥漫着浓郁的墨水味。这个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不仅自行生产假币,还通过代号暗语发布信息,向他人传授造假技术牟利,并利用虚拟币结算方式向全国固定客户销售。经多地警方同步收网,最终抓获15名犯罪嫌疑人,捣毁8个伪造窝点,缴获假币金额高达250余万元。而这些假币流入下游后,被不法分子用于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撕角调包”、奶茶店“无暇验钞”等骗局,仅北京地区就发生13起针对留守老人的租房调包假币案,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北京日报).jpeg)
以案释法:伪造货币罪
本案中,00后团伙用打印机制作假币的行为,直接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即属于伪造货币,无论假币是否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只要实施了制造行为即可能构罪。司法解释明确,伪造货币的手段不限于此,只要能实现“冒充真币”的核心特征,无论是机械印刷还是数码打印,均符合伪造货币罪的行为要件。伪造货币罪的量刑严格依据犯罪数额和情节划分:
•基础量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情节: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如本案250万元)或有传授造假技术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延伸:上下游关联犯罪
假币犯罪往往形成“制造-销售-使用”的完整链条,本案中涉及的关联行为同样涉嫌违法犯罪:
1.传授犯罪方法罪:团伙成员向他人传授造假技术并牟利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该罪不以被传授者实际实施犯罪为要件,只要实施了传授行为且情节严重,即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持有、使用假币罪:下游人员将假币用于市场交易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量刑可升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本案中针对老人调包真钞、奶茶店用假币消费等行为,均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使用假币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如租房调包),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持有、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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