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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隐瞒丈夫去世领其养老金获刑!

 案情简述

被告人董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张某某死亡后,家人将其土葬于自家东南方向荒山,未办理火化手续及死亡证明。2018年至2021年间,董某某明知丈夫已死亡、不再具备养老金领取资格,仍隐瞒该事实,未向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注销养老保险关系,持续支取张某某的养老资金共计133933.96元。案发后,董某某被抓获到案,于2025年8月全额退还涉案资金,并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内蒙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潇湘晨报)



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骗保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

本案中,董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直接故意(明知丈夫死亡仍持续冒领养老金);客观方面实施“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未申报死亡事实,使社保部门陷入“被保险人仍在世”的错误认识并持续支付养老金)。


缓刑的适用条件及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董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结合多项从宽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符合缓刑刑期要求);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体现明显悔罪态度;无证据表明其有再犯罪风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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