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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网约车惊魂!司机展示腹肌并触摸女乘客大腿!

2026年3月31日23时许,浙江杭州一名女乘客夜间搭乘网约车出行,行驶途中,司机谭某宝(男,26岁)先是主动向女乘客展示自身腹肌,言语挑逗,遭乘客婉拒后,竟不顾其明确拒绝,将手伸至车辆后排,以触摸大腿的方式对女乘客实施猥亵。受害乘客受惊后及时制止,安全下车后第一时间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报警,并同步向网约车平台投诉。警方接警后迅速调查取证,固定相关事实与证据,4月2日,杭州上城警方发布通报,谭某宝因猥亵他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26年4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官方警情通报)
以案释法南博小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本案中,谭某宝主动言语挑逗、展示身体,并在乘客拒绝后,强行伸手触摸大腿,完全违背受害人意愿,属于典型的肢体性骚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谭某宝在营运网约车内,对乘客实施摸大腿等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他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需要明确的是,除行政责任外,性骚扰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需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实施猥亵,本案中,谭某宝虽有猥亵行为,但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情节、后果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仅作行政违法处理,若后续出现暴力控制、多次猥亵、胁迫、造成严重精神或身体伤害等情形,则可能升格追究刑责。最后,网约车平台也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司机背景审查、运营监控、投诉处置等法定义务,若平台未严格审核司机背景、车内监控缺失或失效,或是接到投诉后拖延、推诿、要求“封口”,则说明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可要求平台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监管部门亦可对平台依法处罚。
南博贴士南博小编建议公共场所性骚扰的受害方(尤其是女性),可通过以下流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是立即报警,这是核心第一步,需保留行车记录、车内录音或录像、聊天记录、司机信息、订单截图等,要求警方出具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都是后续民事维权的关键证据;其次是向网约车平台投诉,明确要求封禁司机账号、书面道歉、合理赔偿、整改安全措施,同时要拒绝签署任何“封口协议、放弃追责协议”,此类条款通常无效;再者,可申请法律援助与妇联支持,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12348(法律援助热线),妇联可提供心理疏导、维权指导、督促平台或警方依法处理;最后,若有需要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澎湃新闻,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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