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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反被认定担责?高速救人未放警示牌被判次责引争议!

“好心救人却要担责,这合理吗?”2026年1月27日下午,徐先生驾车行驶在吉林延长高速公路上,从后视镜发现后方一辆别克轿车发生单方事故撞上护栏,车上4名人员转移至应急车道等待救援。徐先生见状立即倒车,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并开启双闪警示灯,与妻子下车协助报警施救。据悉,徐先生的车辆左后侧轮胎不慎压在行车道上,与事故车辆相隔近40米。十多分钟后,姚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上仍占用超车道和行车道的别克轿车,车辆失控旋转后撞上应急车道内的4名人员,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多方取证,认定姚某承担主要责任,别克车驾驶人林某某与徐先生因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徐先生对该认定不服,已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认为自己好心救人,车辆未与事故车接触,不应承担责任。(新浪新闻2026-04-05)
以案释法问见义勇为的救人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未履行安全警示义务的法律责任?答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非否定救人行为的善意,而是对高速道路安全规则的严格执行。首先,高速停车施救需履行安全警示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本案中,徐先生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无论其目的是救人还是其他,均属于“在高速公路上临时停车”的情形,应当遵守上述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徐先生仅开启双闪,未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警示标志,且车辆部分占用行车道,客观上增加了后方车辆的通行风险,与二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是其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的核心原因。其次,见义勇为不必然免除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款仅针对救助行为本身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形,本案中徐先生的责任并非源于救助行为本身,而是源于其未履行高速停车的安全警示义务,与紧急救助的免责条款无关。再者,责任认定兼顾了善意与公平。交警部门明确表示,已充分考虑徐先生的救人善意,经过专业研判后才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而非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姚某未规范驾驶是二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徐先生与林某某未履行警示义务,存在次要过错,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南博提示见义勇为值得鼓励,但不能以牺牲交通安全为代价。法律既保护见义勇为的善意,也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秩序。本案的责任认定,并非否定救人行为,而是提醒每一位公民:善意需有边界,守法才是底线,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见义勇为才能真正实现“救人于危难”的初衷,既保护他人,也保护自己。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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