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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节假日系统升级”暂停会员卡,临时涨价59元合法吗?

案情简述
消费者王先生在理发店办理了预付会员卡,卡内余额400余元,剪发享会员价29元。近日理发后,店员告知节假日期间会员系统升级、暂停服务,要求王先生按非会员价59元现金结算。办卡时签订的会员协议中并无节假日暂停使用会员卡的约定,商家仅在收银台张贴临时手写涨价通知。王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消保委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商家单方面暂停会员卡使用、临时加价已构成违约。经调解,商家退还多收费用并恢复会员卡正常使用。(中国经济网中国消费者报2026-04-09)
以案释法
理发店以“系统升级”为由暂停会员卡使用并临时涨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能否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理发店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并充值,即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会员卡所对应的会员价格,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会员协议》中并无节假日暂停使用会员卡或临时涨价的任何约定。理发店以临时手写通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涨价,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临时加价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利用节假日消费高峰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理发店擅自提高价格、暂停会员卡使用,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多收费用并恢复会员卡正常使用。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2025年预付式消费新规提供更强保障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赋予消费者对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拒绝权: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单方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解释》第九条还将经营者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等格式条款明确规定为无效。这意味着,即便经营者在会员协议中事先写入“商家有权随时调整价格”等类似条款,只要该条款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且符合公平原则,亦不能约束消费者。
南博提示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应树立证据意识:办理会员卡时保留《会员协议》、付款凭证等文件,注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等不公平格式条款;遇到争议时,可通过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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