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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快答|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

 问: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
 
答: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非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判断标准是:冷静期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财产的权属需结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及财产来源综合认定,具体分3种情况:
无特殊约定+符合法定共同财产情形:算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冷静期内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未明确约定归一方的继承 / 受赠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冷静期内一方继承父母遗产,若遗嘱未明确只归其个人所有,该遗产即属于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无特殊约定+符合法定个人财产情形:不算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冷静期内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化(需避免与共同财产混同)、人身损害赔偿/补偿、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冷静期内一方因车祸获得的赔偿金,即便在冷静期内取得,也属于个人财产。
双方有明确书面约定:按约定执行。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冷静期内新增财产的归属(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优先按照约定认定财产权属,可有效避免纠纷。
南博提示:冷静期内双方虽有离婚预期,但仍为夫妻关系,建议审慎处置财产,避免私自转移、变卖财产;最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冷静期内财产归属,若发现对方转移财产,需及时留存证据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引用声明】本文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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