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彭某、施某系成都某小区业主,2016年11月起因与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争议,未再缴纳物业费。2024年1月,物业公司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16年11月至2023年12月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2.6万余元。庭审中,业主辩称2020年以前的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不应支付;同时主张涉案房屋长期空置未入住,申请减免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交2021年11月、2022年7月的短信及律师函催收记录,证明时效中断。法院审理后认定,2018年11月3日之前的物业费已超诉讼时效,不予支持;空置期间物业费按70%标准计收,最终判决业主支付2018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70%比例的物业费。(自贡长安网)
以案释法一、物业费拖欠超3年,超过诉讼时效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物业费属于定期给付债务,每一期物业费均为独立债权,诉讼时效自每期缴费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本案中,物业公司2024年1月起诉,2021年11月3日的有效催收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因此,2018年11月3日之前的物业费债权因超诉讼时效,法院不再强制保护。需注意,诉讼时效是法院的胜诉保护期限,并非债务消灭,若业主自愿履行,不得反悔,但物业无权通过诉讼强制追缴超期部分。二、空置房物业费的承担原则《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涵盖安保、保洁、绿化、公共区域维护等内容,并非仅针对个别业主。即便房屋空置,物业公司仍需维持小区正常运行,相关成本并未因某一房屋空置而减少。因此,在双方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业主以房屋空置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不过,部分地方性法规或物业服务合同对空置房物业费作出了特殊规定。例如,部分地区允许空置房屋按一定比例(如50%、70%、80%)缴纳物业费,业主可关注当地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与物业公司就空置期间的收费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三、南博提示物业费纠纷中,业主既不能无故拒缴,也无需盲目全额补缴。一方面,要牢记三年诉讼时效规则,超期且无有效催收的部分,可依法行使抗辩权;另一方面,空置房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物业备案并留存证据,可申请合理减交。同时,物业公司应规范催收、保留凭证,业主若对服务不满,需通过拍照、录像、投诉记录等固定证据,依法维权,避免因不当拒缴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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