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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人格权禁令,限7天送回!

 四川省剑阁县的左某某与妻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左某某在将孩子送往某处玩耍后,无故拒绝将孩子归还妻子,后续更是擅自将孩子带至省外藏匿,并拉黑妻子所有联系方式,彻底切断妻子与孩子的联系,导致妻子无法正常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与探望权,孩子的稳定生活环境被严重破坏。妻子无奈之下向剑阁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经审查认为,左某某的行为违反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妻子的监护权和探望权,扰乱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环境,依法作出裁定,发出剑阁法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左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限期将子女送回与妻子共同抚养。(综合整理自剑阁县人民法院、广元新闻网)
以案释法
其一,夫妻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任何一方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相关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左某某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地位完全平等。左某某擅自带走孩子、藏匿省外并切断母子联系的行为,本质是非法剥夺妻子的法定监护权与探望权,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二,婚内藏匿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应依法支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确立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有权申请法院责令停止相关行为。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左某某的持续藏匿行为,既侵害妻子身份权(监护权、探望权),也损害孩子人格权益与身心健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法院据此作出禁令裁定,于法有据。其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的核心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本案中,左某某强行改变孩子惯常生活环境、割裂母子亲情的行为,极易导致孩子缺乏安全感、影响心理健康成长,明显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责令其送回子女、恢复共同抚养状态,正是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维护其稳定成长环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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