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2026年4月26日,河南濮阳商家程先生向山东德州买家袁某某寄出3袋冷冻榴莲果肉,买家次日签收,4月28日便以“商品未开封已发霉变质”为由申请平台“仅退款”,并附上霉变图片,要求退款190余元。程先生核对发货监控后发现,买家图片中的榴莲与发货货品特征不符,要求买家拍摄视频核验遭拒,买家还辱骂客服。因平台规则限制,商家未及时举证驳回,系统自动同意退款。为自证清白,程先生于4月底至5月初两次自驾往返河南濮阳与山东德州,总里程超1600公里,耗时5天,花费5000余元。他在买家住处附近垃圾桶找到自家冷链包装袋,袋内冰袋未完全融化,无腐烂痕迹,面对证据买家仍拒不承认。5月6日,程先生整理证据向山东德州庆云县徐园子派出所报警;5月7日警方立案;5月8日,袁某某因虚构事实骗取退款被依法行政拘留,警方督促其赔偿商家损失。目前,程先生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袁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长城网、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综合报道)以案释法一、民事层面:构成民事欺诈,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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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虚构榴莲发霉事实、伪造瑕疵图片骗取退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之规定,构成民事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程先生有权请求撤销平台退款决定,要求袁某某返还货款190余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袁某某需赔偿程先生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5000余元合理损失。
二、行政层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货款,虽涉案金额190元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符合“小恶亦惩”的法治原则,是对轻微诈骗行为的有效规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需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责任。若行为人多次恶意“仅退款”,累计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此前已有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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