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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只写老公名字,他出轨生子还想把房子送给“私生子”?

 案情简述
2015年,湖南长沙的陈某(女)与王某(男)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打拼,2018年以夫妻共同积蓄支付首付并共同还贷购入一套房产,为方便办理手续,房产仅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双方未签订任何关于房产归属的书面约定。2022年起,王某与婚外异性李某长期同居,2024年李某为王某生育一子。王某摊牌后,要求陈某净身出户,声称“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房产,仅同意给予少量补偿。陈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并要求王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红网时刻新闻)以案释法
一、婚后购房只写男方一人姓名,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出资购置的房产,不论实际出资人是谁、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适用“谁出资房屋归谁”“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的单方认定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是谁出资、写谁的名字,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断夫妻共同房产在一人名下时的权属,关键要看三点:购房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是否来源于共同收入;是否存在特殊约定。需注意例外情形:若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该资金未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则新购房产可能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将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或婚前存款用于婚后购房,其个人财产属性原则上可以延续。但本案中夫妻双方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且无证据表明购房资金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男方出轨生子属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依法可多分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不仅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更对无过错方造成心理与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斜照顾,依法主张多分财产。在损害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男方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典型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女方有权依法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倾斜分割是两个不同概念,可以同时主张,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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