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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期间用“假离婚”转移房产,法院怎么判?

 2024年,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杨某与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董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235696.89元。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同年7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董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杨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董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其既不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义务,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经法院深入调查核实:董某在一审判决前便蓄意逃避执行,于2024年1月将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房产过户至妻子谢某名下,同年3月与谢某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谢某所有,全部债务由董某承担。更关键的是,二人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房产也由双方实际支配,明显属于“假离婚、真逃债”。(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依法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五百三十八条明确,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请求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相关条款。本案中,董某在诉讼及执行期间,无偿将房产转移至妻子名下,通过离婚协议“净身出户”,主观恶意明显,杨某可依法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追回房产用于执行。恶意转移财产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联合发布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与配偶共谋以协议离婚方式将名下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抗拒法院执行,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此类行为,不仅要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参与共谋的配偶同样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婚姻关系解除不影响债务承担
 
 
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只要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本案中,董某所负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侵权产生的债务,且其转移房产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即便离婚,债权人仍可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转移财产,原配偶谢某需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南博小编建议
 
 
“假离婚”从来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看似“高明”,实则触碰法律红线。诚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终将面临财产被追回、信用被惩戒、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同时,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收集财产转移、虚假离婚等证据,通过撤销权诉讼、刑事报案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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