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3日凌晨零时,武汉市民柳先生通过家门口监控发现两名男子盗走自家两台水泵,二人骑电动车逃窜。柳先生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随即驾驶面包车驱车追击。在乡村道路上,双方短暂错过后柳先生掉头追赶,发现盗窃人员准备拐进路边操场逃避拦截,柳先生变道上前拦截,面包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两名盗窃人员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柳先生主动拨打120急救,垫付全部救护车费用并配合警方调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曾对柳先生采取拘留措施,后因证据不足以认定故意伤害罪而撤销案件。受伤盗窃者沈某提起刑事自诉,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求。2026年5月,沈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柳先生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14971.73元。2026年6月16日,该案在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以案释法追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小偷得手后骑车逃跑,不法侵害是否已“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明确,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当场追赶、阻击有机会追回财物的,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公民可实施防卫、扭送行为。所以南博小编认为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能机械地以盗窃者是否得手为依据,而应考察财物是否尚有追回的现实可能。本案中,柳先生发现盗窃后立即追击,盗窃者尚未逃远,追回财物具有现实可能性,不法侵害状态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财产犯罪中追击抓捕属于可防卫范畴,但具体案情及审判结果以官方公布为准。
防卫过当与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仅以造成的损害后果为标准,而应综合考量双方力量对比、侵害的紧迫程度和防卫手段的必要性等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同时,盗窃者沈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其盗窃行为是引发整个事件的直接原因。据此,本案的法律后果应分两层分析:第一层,若柳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未过当,则其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层,即便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也应当大幅减轻柳先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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