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几个必须清楚的概念
1.罪与非罪
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立有罪,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有罪。因此,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前(判决生效),从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被告人都是无罪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是确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一个案件,不论证据事实如何,均可做无罪辩护。
2.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键词:自动投案→……
罪行→犯罪的行为
二、如何看待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
虽然《刑诉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因犯罪案件事实的真实存在,就必须将诉讼程序进行下去,这样,就产生了程序性有罪的问题。因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制作《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时,使用称谓均不能称“罪犯”,而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之。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就罪犯而言,在整个过程中就产生了三种情况,即:1.事实上的罪犯。2.诉讼程序性上的罪犯。3.法律确定的罪犯。只有这三个阶段的罪犯统一时,才不会产生冤案。因此,辩护人在查阅案件卷宗时,必须注意每一个细节,排除每一个存在疑问的问题。
三、查阅案件全部材料后,结合《起诉书》深入细致分析,得出自己的判断,确定辩护目标,着手准备进入辩护准备工作。
1.有罪罪轻辩护:基本认同《起诉书》指控事实;发掘和强化减轻从轻情节;罪名辩护。
2.无罪辩护:否认《起诉书》指控:(1)指控事实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2)指控事实行为非被告人所为。
四、无罪辩护时一些情节的处理
在许多案件中,都存在着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在无罪辩护中如何处理。
作为律师来说,一旦确定了无罪辩护,就应舍弃案件的一些情节,因为这些情节是建立在有罪基础上的,无罪就没有这些情节成立的基础。
但被告人不同,他可在辩解自己无罪的同时,提出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辩解,其依据在于(法释〔2004〕2号)《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这里辩解的主体是被告人,那么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就产生了两种意思,一是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此罪而应构成彼罪。二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第二种意思之下,实际上是对犯罪构成的部分提出了辩解,并没有否认自己的行为,这真正体现了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的司法精神。
五、律师辩护应考虑的辩护效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负责任的辩护。
辩护不仅要考虑到辩护的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以及职业效果,既刑事辩护的效果应该是一个立体的效果。
轻率地将自首等情节作为辩点带入无罪辩护中,只能证明辩护人没有吃透案情,没有刨出案件的辩点,没有找准辩护的立场和辩护角度,显示出辩护人辩护信心的不足……